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(GB 3095—2012)》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、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国家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(GB 3095—2012)。

 

一、适用范围

1、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、标准分级、污染物项目、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、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

2、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。

 

二、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

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,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。一、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下表:

表1: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

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
一级 二级
1 二氧化硫(SO₂) 年平均 20 60 μg/m³
24小时平均 50 150
1小时平均 150 500
2 二氧化氮(NO₂) 年平均 40 40
24小时平均 80 80
1小时平均 200 200
3 一氧化碳(CO) 24小时平均 4 4 mg/m³
1小时平均 10 10
4 臭氧(O₃)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μg/m³
1小时平均 160 200
5

颗粒物

(粒径小于等于10μm)

年平均 40 70
24小时平均 50 150
6

颗粒物

(粒径小于等于2.5μm)

年平均 15 35
24小时平均 35 75

表2: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

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
一级 二级
1 总悬浮颗粒物(TSP) 年平均 80 200 μg/m³
24小时平均 120 300
2 氮氧化物(NOᵪ) 年平均 50 50
24小时平均 100 100
1小时平均 250 250
3 铅(Pb) 年平均 0.5 0.5
季平均 1 1
4 苯并[a]芘(BaP) 年平均 0.001 0.001
24小时平均 0.0025 0.0025

 

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更外详细的内容,可以下载下面的标准附件:

环境空气质量标准(GB 3095—20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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